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易字第6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六八七號
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七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六二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本審記載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同年月二十一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併辦部分退回由移送單位另行處理。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陳嘉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