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交聲再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交聲再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聲再字第六一號孝股
聲請人甲○○即受裁定人右列聲請人因違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九十年度交抗字第一0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確定裁定(原審法院裁定案號為八十九年度交聲字第四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再審係有再審權人,對於確定判決,以認定事實不當為理由,向原審法院聲明不服之救濟方法。本件依聲請人具狀所載係不服本院九十年交抗字第一0號確定裁定,非確定判決,且復未依規定提出原裁定之繕本,供為審認,於法均未符規定,故本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黃三哲法官黃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周美莉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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