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養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11號聲請人即收養人甲○○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乙○○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請求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經公證之被收養人生父出養同意書,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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