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小救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小救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竹小救字第8號聲請人丁○○相對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應於提起再審時依法繳納訴訟費用,但聲請人現因訴訟問題,已毫無積蓄,生活陷入困境,位於新竹市○○街○○巷○○弄○○號房屋,則遭假扣押查封,不能自由處分,聲請人於經濟上已無信用,且告貸無門,實無力支出訴訟費用,若央人作保,又苦無殷實之交,然為伸張權利,不得不提起再審,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且聲請人名下有多筆不動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又聲請人於99年3月26日具狀就本院99年度小上字第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業經本院99年度再小字第1號於99年4月28日裁定駁回並確定在案。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書記官鄭明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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