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3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3362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萬得 選任辯護人 張耕豪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萬得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萬得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罪嫌疑重大,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之重刑,且被告前有多次經通緝始緝獲到案之紀錄,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執行羈押,至107年3月26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調查證據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3月2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張紹省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巧青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