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995號上訴人式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義雄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黃鈺華 律師被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訴訟代理人 林厚名
洪俊生 吳建陵 郭欽州 許麗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4月2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又兩造法定代理人如有變更,請具狀續行訴訟。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威莉法官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書記官陳佳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