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825號上訴人即原告傑隆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麗娟 訴訟代理人 陳秀宜
盧永盛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施雅芳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杜玉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