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35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進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0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進發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進發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戴進發因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