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64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4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四八○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己○○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丁○○
戊○○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伍拾柒萬捌仟肆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丙○○建築師事務所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借款之金額、日期、到期日、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均如借據所示。詎被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七日起即未清償本息,依據約定書之約定,以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三、證據:提出借據、約定書等影本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對原告所主張之金額無意見,但目前無力清償,希望分期償還。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等為證,核屬相符,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二、被告雖辯稱目前無力清償云云,為縱此辯詞屬實,亦無從免除其連帶清償債務之義務,是被告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自無理由。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壹佰伍拾柒萬捌仟肆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鴻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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