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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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58號上訴人 曹玉慧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 律師複代理人 楊怡婷 律師視同上訴人富輪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美玉 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謝曜陽
黃珮禎 李子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本件視同上訴人富輪有限公司於本件訴訟進行中之民國107年8月3日經臺北市商業處以北市商二字第10758046300號函命令解散,有臺北市商業處函、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故被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20日內具狀補正視同上訴人富輪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陳報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如有變更並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故本件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宗賢
法官劉育綾法官黃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書記官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