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19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大場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5年度調偵字第30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執聲沒字第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手錶壹只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大場翠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調偵字第3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惟本案尚扣得仿冒「ADIDAS」商標之手錶1件,業經鑑定確屬仿冒商品,有鑑定報告書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
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參照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刑事訴訟類第5號研討結果)。次按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可參。
三、經查,本件被告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5年1月18日以105年度調偵字第3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按。
扣案之手錶1只,確屬仿冒「ADIDAS」商標之商品,有鑑定報告書、Facebook社群網站粉絲專頁「HCHxComebuyme」網頁擷取畫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中華郵政WebATM交易資料、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4年6月25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扣案物照片共2張等在卷足證,自屬被告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故聲請人聲請單獨將上開物品沒收,經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劉凱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秋純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