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12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5年度聲沒字第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支(不含彈匣,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他字第38
0號不詳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未經查出係何人持有扣案之具有殺傷力改造手槍1支(不含彈匣,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乃由檢察官簽結,惟該扣案之具有殺傷力改造手槍1支,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規定禁止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自屬於違禁物無誤。
三、經查:本案由民眾拾獲並報由警方查扣之改造手槍1支,經檢察官偵辦後未能查知其持有人之年籍身分,已由檢察官予以簽結,且於偵查中送請鑑驗之結果,認「送鑑改造手槍(無彈匣)1枝(不含彈匣,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係改造手槍,由仿BRRETTA廠M-9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一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
4年11月3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足認係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自屬違禁物無誤。準此,則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本院爰依首開法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之。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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