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1093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1093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
之必要,爰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再開
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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