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1093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
之必要,爰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再開
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