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1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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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抗字第1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再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1196號再抗告人 涂皓鈞 上列再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1038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再抗告人涂皓鈞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258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1年度台抗字第1038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刑事再抗告狀」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提起再抗告,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毓洲
法官林英志法官林靜芬法官黃潔茹法官蔡憲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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