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37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夏娃 被上訴人即原告 蘇勉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7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書記官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