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440號原告 潘聖瑋 被告 陳慶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賴建旭法官姚億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