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87號原告 張宸瑋 訴訟代理人 江鎬佑 律師被告 陳可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1號、111年度交簡字第12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粘凱庭
法官楊宗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書記官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