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上訴人 張鳳如 住高雄市○○區○○路○○○號被上訴人 陳繼大 住新竹縣○○鎮○○路○段○○○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1年11月15日本院100年度訴更㈠字第5號第一審敗訴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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