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黃佳惠 相對人 莊英俊 相對人 莊英萬 相對人 莊英通 相對人 莊國忠 相對人 王文攸 相對人 徐玉妹 相對人 張琦錦 關係人 林進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有規定。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再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蓋信託財產名義上雖屬受託人所有,但受託人係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處分之,故原則上任何人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為保障信託關係發生前已生之權利及因信託財產所生或處理信託事務發生之稅捐、債權,依下列權利取得之執行名義可例外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就信託財產因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例如抵押權);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例如修繕信託財產之修繕費債權);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之權利(例如有關稅法中明定之稅捐債權)」(信託法第12條立法理由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林進來於民國92年4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2,000,000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損害賠償等其他一切債務,而關係人林進來向聲請人所融資借款之清償期於106年5月25日屆至,仍尚欠本金758,81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且關係人林進來於105年12月21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予相對人等人,並辦妥信託登記,為此聲請准許對相對人等人為拍賣抵押物裁定,以資受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地籍異動索引、財夠力融資契約等件為證。次查,相對人取得如附表所示之信託不動產既係於本件抵押權設定之後,按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自得對信託財產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拍賣抵押物。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及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金門縣│金沙鎮│沙宅劃││231││2,334.81│相對人均為││││││││││公同共有││││││││││1分之1│└──┴───┴────┴───┴───┴────┴─┴────┴───────┘┌───────────────────────────────────────┐│附表(建物)│├─┬──┬───────┬───┬─────────────────┬────┤│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權利範圍││││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1│1│金門縣金沙鎮沙│住宅、│1樓層:62.00│陽台:│相對人均││││宅劃段231地號│倉庫用│2樓層:62.00│8.00│為││││-------------│、鋼筋││平台:│公同共有││││金門縣金沙鎮呂│混凝土││8.00│1分之1││││厝27號│加強磚│合計:124.00│││││││造、二││││││││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