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289號債權人 戴宏炎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賴五妹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為何?究為戴宏炎一人或戴宏炎、 戴李
和妹 等二人?②土地租約或債務人104年1月20日竹東郵局23號存証信函。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書記官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