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抗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102號抗告人 吳茂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洪惠敏 間請求給付酬謝金事件,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8日以102年度鳳救字第8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不服該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肅珍
法官張茹棻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書記官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