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1號原告 黃紫嫣 被告 吳永然 之全體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所列之被告「吳永然之全體繼承人」,並未載明被告「吳永然之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致無法特定被告之人別,亦無法送達文書,前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原告於民國102年4月24日收受上開裁定,迄今仍未補正,自屬起訴不合程式,爰依法裁定駁回原告對於被告「吳永然之全體繼承人」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書記官李玉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