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188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退伍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83號抗告人即原告 孫文賢
黃天生 蔡水泉 何明傳 李雄諦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等間退伍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0188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書記官蔡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