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80號上訴人即被告 鍾玉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31日所為101年度訴字第1580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051號、101年度偵字第7620號、101年度毒偵字第59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鍾玉英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
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判決業於民國102年3月4日送達至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並由上訴人本人收受,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上訴人並於10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之規定,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佳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