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1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瑞安 代理人 黃慧敏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7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4+1)x34x10=1,70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配偶、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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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陳報聲請人自民國102年迄今「每月」實際薪資及所得證明,另陳報目前遭法院強制扣薪之數額與證明。
四、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100年4月8日起至102年4月8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書記官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