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緝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緝字第9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永乾選任辯護人林智群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5年度偵字第35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永乾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伍月 陸日 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黃永乾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
6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嫌,其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事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予以羈押,並延長羈押二月在案。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於102年5月5日即將屆滿,經本院於
102年5月1日訊問被告,並詢問辯護人、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認上開羈押事由仍然存在,而被告係通緝到案,有逃亡事實,且被告除涉犯本案外,另涉犯偽造有價證券、詐欺等罪嫌,經檢察官移送併辦,尚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其他對被告自由權利侵害較輕微之強制處分措施替代,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02年5月6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柯姿佐
法官李文娟法官林鈺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