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2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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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1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1265號聲請人 劉承愚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股票字號是否有檢查碼,若股票字號有檢查碼,請提出正確之股票掛失通知書(函)正本,應逐筆標明,並列出各別張數及股數等資料。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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