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7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74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週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美容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補正聲請狀底之簽名或蓋章。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7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74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週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美容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補正聲請狀底之簽名或蓋章。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