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7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7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74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都怡良 住高雄市○○區○○○路○○○號23樓之5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日通欣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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