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六六號聲請人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羅裕傑 上列聲請人因與再抗告人 許伯彥 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抗字第四三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二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李彥文法官簡清忠法官吳惠郁法官沈方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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