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9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9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9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隆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56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建隆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列「於民國95年1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應更正為「於民國96年1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書記官巫偉凱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