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17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尤志原選任辯護人黃文皇律師被告彭正豪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 律師被告 王世傑
蘇俊偉 廖超群 廖哲瑋 溫家婉 陳惠微 溫志裕 劉修志 夏德昌 劉陳嘉慶 林克威 吳建志 林瑋儒 張晏瑞 陳念宗 選任辯護人 張啟富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00年4月25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4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黃益茂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