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685號原告 廖福樹 特別代理人 廖怡雯 訴訟代理人 洪松林 律師被告 廖顯庭 被告 廖述炎 被告 王雪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調偵字第一八二號傷害案件確定前停止審理。
理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被告廖顯庭之行為,是否有過失為據,另被告廖述炎、王雪容應否負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項之法定代理人連帶責任,亦與前揭問題有關,而上揭傷害案件,本件原告業已提出傷害告訴,並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調偵字第一八二號傷害案件偵查中,於民國100年2月24日以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復經本件原告於同年3月31日提起再議而尚未確定,故被告所涉之傷害案件為據,本院依法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