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24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24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呈萬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0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呈萬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呈萬因自發性顱內出血(腦中風),於99年11月3日至醫院接受顱部手術;並因高血壓、臀部壓瘡及貧血,於99年12月10日至100年1月10日在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台中院區住亞急性病房,接受被動式復健治療;目前被告雖然意識清楚,但對人、事、物、地沒法回答,沒法配合口頭指令而動作,因常不自主自拔鼻胃管,尿管,故必須約束治療等情,有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台中仁愛醫院100年3月15日、同年月17日林呈萬診療說明書各1紙附卷可憑。是綜合上情,足見被告已因疾病無法到庭,揆諸前開規定,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