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交重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二四號
原告甲○
戊○○丙○○丁○○己○○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庚○○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一六五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欽章法官謝仁棠法官李水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廖建興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