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家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家聲字第四○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二00一)漢民初字第一九0七號民事判決書(於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效),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從而,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欲在臺灣地區發生裁判之效力者,依首開規定,即須聲請法院裁定認可。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西元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六日登記結婚,婚後未幾兩造即因感情不睦而分居,嗣因兩造感情惡化,無法繼續共同生活,於西元二00一年後兩造即無來往,相對人於西元二00三年五月間在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該案業經該法院於西元二00三年八月二十日判以兩造離婚在案,為此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之規定,聲請本院認可等語,並提出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二00一)漢民初字第一九0七號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公證處公證書、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生效證明(均影本各一件)、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書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與相對人於西元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六日結為夫妻,此有聲請人之戶籍資料一件在卷可稽。另依聲請人所提之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二00一)漢民初字第一九0七號民事判決意旨略以:「原(按指相對人)、被(按指聲請人)告雖係自主婚姻,但雙方婚姻基礎差,婚後長期兩地分居,且於西元二00一年春節後雙方無來往,夫妻關係已名存實亡。加以原、被告性格不合,夫妻生活亦不和諧,導致雙方感情日漸淡漠,鑒於雙方目前的實際狀況,夫妻和好無望,應准許原告甲○與被告乙○○離婚」。按上開離婚所舉事由,符合我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足見該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背我國法律有關規定。是本件審查聲請人提出前揭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對於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所為之驗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之規定,推定該文書為真正之效力,堪認上開判決書為真。再本院認本件之民事判決並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揆諸前揭規定,應予認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楊熾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七日
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