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救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陳藝文
相 對 人  吳欣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吳欣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
,聲請人於101年度僅有62561元薪資所得,名下無不動產、
汽車、股票等財產,堪認聲請人係無資力之人,從而聲請人
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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