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3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四六號
聲請人撼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一六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Q法官黃雯惠
法官劉素如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劉芳菊~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一六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花旗銀行台北分行富邦商業銀行民生分│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柒拾萬元│AU一六六八二七│││││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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