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保險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保險字第三四號
原告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德郎 被告智傲國際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碧蓮 被告遠翔空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鈞耀 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遠翔空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係設在桃園縣○○鄉○○村○○路○段○○○號,被告甲○○住在桃園縣○○鄉○○村○○路○段○○○號,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雖被告智傲國際貨運有限公司設在台北市○○區○○路○○○號十一樓,被告乙○○住在台北市○○區○○路○○○號○○號,非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轄區,惟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前段),是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對於本案均有管權。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