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467號原告 林天賜 被告 陳明堂
鍾曉賢 張金福張秀香 呂聯祥 周士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委任 傅俊龍 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又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但由當事人以言詞委任,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或經法院、審判長依法選任者,不在此限,同法第6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民事起訴,係由傅俊龍擔任訴訟代理人,有民事起訴狀在卷可稽,惟原告並同時未提出委任狀,其本件訴訟代理權顯有欠缺,而有命補正之必要;如原告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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