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號聲請人 鄭江 和
鄭丁福 鄭明源 鄭進財 鄭丁邜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幸美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南市政府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102年度上更㈠字第1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持有前項錄音光碟之人,不得作非正當目的使用」,司法院於民國(下同)102年10月25日修正發布並於同日施行之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須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之書面同意,始得准許甚明。
二、經查:聲請人於103年1月2日聲請閱卷並聲請交付本件法庭錄音光碟(102年5月22日、6月26日、7月31日、9月4日、10月6日、12月8日等歷次庭期錄音),惟並未敘明其用途為何,亦未檢附在場開庭陳述之人書面同意文件。經本院向上開庭期在場相對人訴訟代理人 吳信賢 律師查詢,其表示不同意聲請人調閱上開法庭錄音光碟,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可稽(本院卷第3頁)。按法庭錄音光碟中所紀錄、留存之聲音,屬各自發言者之聲紋,為個人隱私權保障之範圍,聲請人既未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復未釋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逕行聲請交付錄音光碟,於法未合,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林永茂法官曾平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書記官謝素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