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自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自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自字第39號自訴人台中市私立中儒林文理短期補習班即 李幸美 被告 張鎮麟
魏宏泰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張鎮麟、魏宏泰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向本院陳報。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未委任律師自訴代理人,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事項,以資憑辦。逾期不陳報,即駁回自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賴秀雯法官王品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加芳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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