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352號上訴人即上訴人 鐘秀蘭
之2被上訴人黃文政
巷1弄4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僅繳納裁判費5,400元。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差額2,700元(計算式:8,100-5,400=2,700),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游文科
法官劉惠娟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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