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交聲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交聲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二六六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異議人甲○○男四右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所為桃監裁五字第駕裁五二-Z00000000號裁決,聲明異議,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異議人「 黃昭斌 」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法官林春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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