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五號
原告保證責任臺南市第七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劉錫堃
送被告甲○○台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逸梅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魏芝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