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3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7樓之8(現於台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表編號4之罪,減刑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84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又因搶奪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12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詳附表),茲檢察官以附表所載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均悉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聲請予以減刑;附表編號1、2、3等罪,依同條例第10條第2項(聲請書誤載為第1項)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到裁定正本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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