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3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3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394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38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33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在案,茲因受刑人入監執行後,已於民國97年11月1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書記官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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