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27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簡字第27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審簡字第274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95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線上遊戲之帳號角色及裝備資料,均係以電磁紀錄之方式儲存於遊戲伺服器,遊戲帳號所有人對於角色及裝備之電磁紀錄擁有支配權,可任意處分或移轉角色及寶物,又前開角色與裝備雖為虛擬,然於現實世界中均有一定之財產價值,玩家可透過網路拍賣或交換,與現實世界之財物並無不同,故線上遊戲之角色及裝備,自屬刑法詐欺罪保護之法益。查本件被告以虛擬人物名稱「綠色小豬豬」輸入於「N-age」遊戲之帳號及密碼,使告訴人乙○○陷於錯誤,誤以出借係其子 陳楚文 本人或經其同意之人上線使用自己之遊戲裝備道具,而以伺服器提供上開網路遊戲予被告使用,被告得以免除支付連線至該遊戲之對價,有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意圖甚明,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常方式取得寶物或財物,竟貪圖小利,詐取告訴人所有虛擬寶物,且迄未積極與告訴人尋求和解以賠償其等損失,核非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犯罪所得之財物及所造成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書記官蕭永同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字第9548號被告甲○○男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縣○○鄉○○村○鄰○○路新
庄仔巷67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7年度沙簡字第63號判處拘役20日確定,甫於民國97年5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97年7月31日11時3分許,以其所有之臺灣易吉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易吉網公司)申請之「N-age」線上遊戲者「PPPPP98056」帳號(擬人物名稱「綠色小豬豬」)登入「N-age」線上遊戲伺服主機,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以密語向乙○○所使用之「a00000000」號帳號(乙○○之子陳楚文所有,虛擬人物名稱「極地冰風暴」,於同日11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號2樓上網登入)佯稱「借用裝備」等語,並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乙○○聯絡,致乙○○陷於錯誤,於同日12時14分許將具交易價值之「幽米裝下(男)+7」、「惡魔螺旋+7」、「幽米靴(男)+7」、「紅寶石手錶」等虛擬寶物交與甲○○,甲○○旋即離線,乙○○經聯絡甲○○後,甲○○拒不返還,始知受騙。而甲○○旋於同日晚間將上開虛擬寶物以20億遊戲幣及新台幣(下同)3500元之價格,售予不知情之 陳冠中 (遊戲帳號「enjoychi」,該帳號係 陳郁琪 於93年間交與 余思樺 ,再由余思樺交由陳冠中使用)。案經乙○○提出告訴後,始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乙○○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甲○○於警詢中就上開犯罪事實自白不諱,核與同案被告即PPPPP98056號遊戲帳號原所有人 林韋羽 警詢中之供述、告訴人乙○○警詢、偵查中之指述、證人陳楚文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證人陳冠中、陳郁琪、余思樺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並有帳號證明書、a00000000號、PPPPP98056號、enjoychi號戲帳號註冊資料暨遊戲歷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份等為證,足認被告自白為真。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犯嫌,請依法論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檢察官陳永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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