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士林區,有被告提出之聲明異議狀記載送達址及郵件信封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案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書記官賴成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