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1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5月15日確定後,在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2月22日以法矯字第0980002772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受刑人假釋期間內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石佳琪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